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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拟细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



环境部:拟细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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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2-21 15:28:47 | 阅读共343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