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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能否随意采用




团体标准能否随意采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2017年12月29日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中调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布的《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如中国食用菌协会规定“协会的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等的执行标准”。又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同时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须注意团体标准中专利的使用问题, 尽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但在实际采用时还须弄清楚专利许可使用权限。

(摘自国家标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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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6-21 16:25:00 | 阅读共11166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